(2016)川0724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分社与李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振兴街分社,李文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581号原告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振兴街分社(以下简称振兴信用社),住所地安县塔水振兴街,组织机构代码590453703,法定代表人肖伦,该分社主任。被告李文友,男,生于1974年4月1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振兴信用社诉被告李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振兴信用社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原告振兴信用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