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霸州市龙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龙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1民初3413号原告霸州市龙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霸州镇渔津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689189490。法定代表人刘建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辑永,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霸州市。该公司职工。被告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北路26号影视制作生产大楼第六层608室,组织机构代码:09072703-4。法定代表人蔡武宁,该公司经理。原告霸州市龙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与被告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易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辑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衍易公司经本院依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和2014年8月27日分别签订购销合同三份。合同总价款为36898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货物送达被告处,并为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被告已验货并收取货物及发票。原告在合同外还给被告供应固定板冲孔模具一套价值4500元,共计373486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0日被告共计给付原告货款272609元,现尚欠100877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0877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衍易公司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份、税务登记证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三、原、被告于2014年8月27日和2014年5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三份,证实原被告签订合同的货物名称、总价及给付货款的方式。证据四、顺丰速运快递单两份、胜达物流托运凭证三份、超越物流托运单霸州-南宁单据一份,证实原告生产的货物出库后已通过物流及快递运输到被告处。证据五、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证实被告在原告处所购买的货物,原告已为被告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证据六、信用社客户明细交易对账单一份,金额23600元、2014年10月23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通用凭证一份,金额100000元、2014年10月13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通用凭证一份,金额84652元、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堤信用社支付业务来账通存回单两份,金额为15160元、49197元,金额共计272609元;证实被告给付原告货款的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并结合庭审情况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源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衍易公司(合同甲方)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新型支架系统钣金零件,合同总价款为47200元;乙方在双方确认技术方案、产品图纸、合同会签、收到预付款后即开始备料生产;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即23600元,并及时将预付款票据传真给乙方;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向甲方偿付未按期交付货物价款0.05%/天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如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额0.05%/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支付原告预付款23600元,原告如约将货物加工完成后交付给被告,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为被告开具了金额为47200.01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原告龙源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衍易公司(合同甲方)于2014年8月27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支架钣金零件,合同价款分别为75802元和245984元;甲乙双方在双方确认技术方案、合同会签后,卖方即开始备料生产,并于15个工作日将合同的货物数量全部运至买方指定地点;所有货物采取物流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买方支付;买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支付给卖方20%的预付款,即15160元和49197元;如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向买方偿付未按期交付货物价款0.1%/天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额0.1%/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8月29日分别支付原告预付款15160元和49197元,原告如约将货物加工完成后物流运输交付给被告,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18日和2014年11月15日为被告开具了金额为75802元、105296元、45099.99元和100088.01元的增值税发票四张交付给被告。原告在合同外还给被告供应固定板冲孔模具一套价值4500元,上述总计货款为373486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0日被告共计给付原告货款272609元,现尚欠原告100877元货款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主张按每天0.1%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别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均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100877元未按约定给付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根据原被告合同的约定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明确确定被告应付款的具体时间及金额,故本院酌定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7月27日开始按原被告合同约定未支付货款的0.1%/天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霸州市龙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0877元。二、被告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霸州市龙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100877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7日开始按0.1%/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民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