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纯平与阳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纯平,阳联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733号原告赵纯平,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现住和静县。委托代理人肖洁,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联中,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汪军,系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原告赵纯平诉被告阳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纯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