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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纯平与阳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纯平,阳联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733号原告赵纯平,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现住和静县。委托代理人肖洁,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联中,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汪军,系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原告赵纯平诉被告阳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纯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