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文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超,吴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超,男,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吴文广,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松原市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985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文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给付原告王金超24964.56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吴文广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户籍在本院辖区,扶余市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985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