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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字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学诉被告殷学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学,殷学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字4518号原告赵凤学。被告殷学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学诉被告殷学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下自愿和解为由自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凤学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