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字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学诉被告殷学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学,殷学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字4518号原告赵凤学。被告殷学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学诉被告殷学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下自愿和解为由自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凤学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