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许忠垣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垣,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177号申请人许忠垣,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伟。本院受理申请人许忠垣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