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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那青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那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06号罪犯那青,别名贡曲泽良朗,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藏族,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红少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那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现已缴纳)。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那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那青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考核期内,担任互监组长尽责获加分0.4分,参加文艺表演获加分0.3分,共计得分111.1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那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那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唐爱民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