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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满孝武申请执行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桑任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孝武,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桑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满孝武,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传虎,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号。被执行人:桑任林,男,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满孝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桑任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彦军代理审判员  刘 冬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