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18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沅,系该社敖溪信用社员工。被执行人胡国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4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胡国林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公告费9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国林外出务工未在家,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