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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正波与王兴兰、肖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波,王兴兰,肖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840号原告:何正波,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王兴兰,女,5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肖念平,男,3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何正波与被告王兴兰、肖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何正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正波负担。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蒲云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