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苏有娣与于海军、樊红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娣,于海军,樊红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333号原告:苏有娣,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伦同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军,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被告:樊红心,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原告苏有娣与被告于海军、樊红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苏有娣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有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苏有娣负担。审 判 长 石秀芬审 判 员 张志中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