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苏有娣与于海军、樊红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娣,于海军,樊红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333号原告:苏有娣,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伦同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军,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被告:樊红心,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原告苏有娣与被告于海军、樊红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苏有娣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有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苏有娣负担。审 判 长  石秀芬审 判 员  张志中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