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卢开云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开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开云,男,l974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明银,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开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星廷、孙游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开云及指定辩护人张明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20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在景东县花山镇文岔村家中其女儿卢某卧室内休息,被告人卢开云酒后进入房间欲与妻子肖某某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卢开云气愤之下随即用双手掐住肖某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卢开云担心肖某某未死亡又用床下的木箱子连续击打肖某某的头部数下。在确认肖某某死亡后,卢开云将肖某某的尸体丢进自家沼气池内,将肖某某的手机、鞋子、擦血用的毛巾、木箱子丢弃。2016年2月2日,卢开云到景东县花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卢某的证言,被告人卢开云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并证明被告人卢开云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卢开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开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未提出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是由家庭矛盾引起,在案发后,被告人卢开云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能够当庭主动认罪、悔罪,相较于其它犯罪,被告人卢开云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此恳请对被告人卢开云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开云与被害人肖某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26日20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在景东县花山镇文岔村汉田村民小组家中其女儿卢某卧室内休息,被告人卢开云酒后进入房间欲与妻子肖某某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卢开云气愤之下产生将肖某某掐死的想法,随即用双手掐住肖某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卢开云担心肖某某未死亡又用床下的木箱子连续击打肖某某的头部数下。在确认肖某某死亡后,卢开云将肖某某的尸体绑上石头丢进自家沼气池内,用一编织袋将肖某某的手机、鞋子、擦血用的毛巾、木箱子丢弃。2016年2月2日,卢开云在女儿卢某的劝说下到景东县花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证实:本案的诉讼程序合法。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由花山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开云的基本情况;经查询,卢开云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中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材料一份:景东县公安局花山镇派出所民警鲁霜、林绍勇证实:2016年2月2日13时2分,接到卢开云的电话报案称自己将妻子杀死后,景东县花山派出所民警鲁霜和林绍勇准备前往现场时,一名自称卢开云的男子到花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在2016年1月26日21时许,用手将妻子肖某某掐昏后用木箱子将肖某某打死,后又将尸体抛进沼气池的犯罪事实。鲁霜和林绍勇出示人民警察证后,用手拷将卢开云控制,并组织协警一同带领卢开云前往现场调查核实。民警在卢开云家的出粪池粪液中发现一具女尸,卢开云供述该尸体就是被其杀害的肖某某。被告人卢开云在投案自首过程中未有抗拒、逃跑、自杀等行为,侦查人员未使用武器。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现场制图4张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3日9时20分-12时40分,景东县公安局技术室主任李某某带领技术中队长丰某、法医师易某、痕迹技术员王某某,在见证人卢某某、黄某某的见证下对本案进行现场勘查,本案中心现场位于景东县花山镇文岔村汉田组卢开云家正房由北至南第一间房间内。①进入房间,对房间内的滴落状血样物进行提取(拍照后纱线转移提取);距房间木门东侧67cm、距地面120cm的房间北墙上有一长94cm的拴落状类血样物(拍照后纱线转移提取);电插座背面有一擦拭状类血样物(拍照后纱线转移提取);距房间西墙东侧260cm,距房间南墙北侧180cm的地面上有一擦拭状类血样物(拍照后纱线转移提取)。②抛尸现场位于卢开云家沼气出粪池内,沼气出粪池用一直径为120cm的圆形水泥块盖住,移开水泥盖板,清除出粪池内的粪水后,发现粪池内有一头西卷曲卧位的女性尸体,将尸体移出后可见尸体上身穿一件黄色羽绒服,下身穿一条黑色线裤,尸体左手腕上拴有一长144cm、直径为1cm的白色尼龙绳,尸体腰部拴有一长229.5cm、直径为1cm的白色尼龙绳。移出出粪池的女尸后,在出粪池底部移出—重18kg的不规则石头(拍照),一高35cm、直径20cm、重28kg的圆柱形石头(拍照),一高34cm、直径23cm、重35kg的圆柱形石头(拍照)。5、辨认笔录3份及照片9张证实:2016年2月3日12时10分至42分,景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景东县花山镇文岔村汉田村民小组卢开云家,在见证人钱家兵的见证下,让被告人卢开云对其杀害肖某某的地点、抛尸沼气池的地点、杀害肖某某后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分别进行辨认。6、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笔录1份、扣押清单2份证实:2016年2月3日,在见证人钱家兵的见证下,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卢开云杀害肖某某后丢弃的物品进行扣押。包括:编织口袋一个、白色直板vivo手机(中部弯曲变形,屏幕碎裂)一部、粘附有类血样物的毛巾两块、39码棕黄色翻毛中筒高跟皮鞋一双、表面粘附有类血样物的绿色木箱一个;在见证人黄有文的见证下,将现场勘查提取的尼龙绳2根、柱脚石2个、不规则石头1个扣押,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采集生物检材样本笔录1份证实:2016年2月3日9时5分至15分,侦查机关在见证人丰诗良的见证下,提取卢某的指尖血液样本一份,进行DNA检验鉴定。8、鉴定聘请书、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DNA鉴字第60号鉴定:1、在送检的现场提取血迹1、现场提取血迹3、现场提取血迹4、现场提取血迹5、现场提取血迹6、现场提取血迹7、现场提取血迹9、小木箱上血迹、纸片上血迹检出一女性STR分型,经22个STR分型比对,与肖某某的STR分型一致。2、在送检的现场提取血迹2、肖某某十指指甲擦拭物、拴于尸体左手腕部白色尼龙绳、拴于尸体腰部白色尼龙绳、现场提取血迹8、粘附血迹的毛巾、皮鞋上转移提取血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物,无法与其余检材的DNA分型进行比对。3、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卢开云与肖某某应是卢某的生物学父母。9、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提取检材笔录一份、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复印件、尸体检验照片证实:2016年2月3日13时10分至16时20分,景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丰云、李维泽在卢开云家简易工棚内对肖某某尸体进行检验。检验所见:左手腕部、腰部拴有白色尼龙绳断端整齐,可见切割面。左颞部、左枕部、左眉弓各有一长各为5.5cm、0.4cm、0.61cm不规则的挫裂创口,创口创角钝、创壁不光滑,创底为头皮组织。左侧下颌下缘见1.0cm某5.5cm皮肤挫伤后淤血区,前颈部见5.0cm某4.0cm片状皮肤挫擦伤淤血斑、左颈部见8.0cm某10.0cm片状皮肤挫擦伤淤血斑,淤血斑向下延及左锁骨部皮肤。解剖颅骨元骨折,双侧大脑底部局限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舌骨大角右侧骨折淤血。提取死者肋软骨、胃内容物、阴道分泌物、十指指甲各一份,白色尼龙绳两根备检。经检验证实死者肖某某死亡时间为7天左右,胃内容物未检出毒物成分,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10、被害人户口证明一份证实:被害人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19日,居民身份证号为5327261979XX,籍贯为云南省镇沅县,居住地为景东县花山镇文岔村汉田村民小组,系被告人卢开云的妻子。11、谅解书一份证实: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卢开云和被害人肖某某的女儿卢某的谅解书,证实其母亲肖某某常年在外打工,只有过年的时候才回家,其父母常年吵架,打架也时有发生,导致其父因喝了点酒之后与其母发生激烈争吵,其父因下手过重才杀害了其母,因为害怕才将母亲丢进了沼气池内。卢某和几位舅舅商量之后觉得,事已至此并不是父亲一人的错,夫妻之间吵架实属正常,不能怪其父一人而不追究母亲的过失,因为家中还有八十多岁已无劳动能力的奶奶,加之自己也在上学,两人都无法依靠自己独立生活,也无法打理家中大小事务,其已失去了母亲,不想再失去父亲。卢某与舅舅们都原谅了父亲的行为,父亲已认识到错误并主动自首,希望能酌情考虑,对其父从轻处罚。12、案发现场的指认照片、提取物证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刑事物证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13、光盘5张证实:讯问被告人卢开云的录音录像,程序合法。14、证人证言。证人卢某(16周岁,系被告人卢开云和被害人肖某某的女儿,询问时卢某的大伯卢开有在场)证言一份证实:2016年1月26日下午我和我爸爸卢开云、我妈妈肖某某一起吃晚饭,饭后我就到我家厅屋楼看电视,我爸爸也跟着我一起看电视。后我妈叫我去睡觉,我说要等一下才去睡,她就先去我睡房里去了,我妈打工回来后一直和我睡在一起。晚上8点钟左右,我爸爸走了,一直到晚上10点钟左右,我去睡觉,看到我的卧室门锁着,我看到我爸爸在厨房里,就去和他拿钥匙,他叫我在下面看电视的地方睡,我说要在上面睡,他就把钥匙拿给我。我打开卧室门,闻到一股血腥味,看到我爸爸的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放在我的床上,接着我爸爸来到我的睡房里,我问他是不是来过我的睡房,他回答我说没有,我就问他我妈哪里去了,他回答说不知道。我就拿着他的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问他,你没有来过这些是从哪里来的,他说可能是我妈帮他拿了。我把证件丢给我爸爸后到我家外边的路上打我妈的电话,我妈的电话提示已经关机,我打了10多次我妈的电话一直打不通。我爸爸来叫我回家,我对他说我想象到你对我妈做了什么事(我认为他们两个打架了),所以她才会跑出去了。我爸说叫我去报案,把他抓走,我对他说以后我不和你们两个说话了,就睡起了。过后几天我一直联系不上我妈,2016年2月1日早上,我拿手机充电的时候,看到我卧室里的插座上有一小片血迹,我怀疑是我妈的血。2016年2月2日早上,我在我家周围寻找我妈,我爸爸看到就对我说是不是对他不服,我问我爸我妈哪里去了,我在我睡房里看见血迹,我要去报案了,我爸就对我说他把我妈杀害了,我就叫他到派出所自首。从2014年以来,我爸、妈经常吵架,我妈提出要离婚,具体是什么原因我不清楚。我看电视的地方离我的睡房约50米远,我在看电视的过程中,没有听见我父母有吵架的声音。证实:其父母经常吵架,闹过离婚,案发当晚不在现场,之后见到房间内有血迹,怀疑父母打架,在父亲承认杀害母亲之后,劝父亲自首。1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开云到案后共作了3次供述,3次供述稳定,均为有罪供述:主要内容,2006年左右,我妻子肖某某因为跟我父亲卢绍林不和经常吵架,所以她从2006年开始就外出打工,每年只回家一次。她每次回家都会为一些小事跟我吵架,她说她打工来的钱被我怎么花掉都不清楚。2014年,我因购房子和装修欠了两万多元的债务,我妻子肖某某外出打工期间打电话跟我说要离婚,并提出我欠的债她不管,房子她不要,女儿一起抚养,我没有同意。当年3月份,肖某某到法院申请离婚,法院通知我去签字,但肖某某不愿和我承担债务,所以我没签字,法院就没有判决我们离婚。后肖某某就一直在外打工,她不告诉我她去哪里打工,我们从2013年她外出打工开始就没有同床过,2016年1月肖某某回来也一直跟我女儿卢某睡。2016年1月26日那天下午3点多,因我的贷款到期了,我到花山街转贷款。下午回家后,我在家里面喝了二、三两自烤酒,已经喝得有点兴奋了。到当天晚上八、九点左右,当时肖某某在我女儿床上躺着玩手机,因我已经两年多没有跟她发生过性关系,酒后我就想跟她发生性关系。我进到我女儿的房间后,把门关锁起来,然后坐在肖某某旁边,我伸出左手去摸肖某某,右手去搂抱肖某某,肖某某就用手扇了我的左脸部一巴掌。我跟她说:“已经分开这么长时间了,碰都不能碰,干脆把你掐死算了!”说完我就爬上床,整个人骑在肖某某的身上,我把肖某某的双手拉下来压在我的裆部下边,然后用双手去掐肖某某的脖子,因当时酒劲上来,我掐了她足足有十多分钟。看见肖某某不动了,我又把她拖到地上,我想着她被我掐成这样,要是不能动了,我也无法照顾她,干脆让她死掉算了,我就用房间内的一个小木箱(箱子长约二十五公分,宽约约十公分,天蓝色)打了她的头部几下,具体砸到什么部位及砸了几下我记不得了。我看着肖某某的头部流血后,她也没有了呼吸,确认肖某某死亡后,我就把她的尸体抱到我家沼气池边,把沼气池水泥盖子打开把肖某某的尸体倒头放进沼气池内。因肖某某的尸体浮在上面,我就用一根白色的尼龙绳把两个柱脚石头(两个柱脚石头都是一样的,每个直径约二十公分,高约四十公分,重量约四五十斤)绑在肖某某的腰部位置,多余的一个绳头我用镰刀割下来放在一边。其中有一个柱脚石头没栓住掉下池底了,肖某某被绑上石头后就沉下去了,但她的手还在上面漂着,我又在旁边找了一个不规则的石头用割出来的绳子把石头拴在肖某某的手上,绳子还用剩一截我又割了下来,然后我就把肖某某的手沉下去,把沼气池水泥盖子盖了起来。接着我从卫生间内找了几块毛巾去我女儿的卧室内擦拭地上的血迹,擦洗干净后,我把毛巾、打肖某某的小木箱、肖某某的一部直板智能手机、肖某某黄色的皮鞋一起放在一个口袋内,丢到我家外面的冬瓜林桥下面,那里是村里人专门丢垃圾的地方。之后我返回家中,到我家院场边下面的房子二楼看电视的地方跟卢某说:“今晚你就在这里睡一下。”卢某说她要到上面睡,随后卢某到她的卧室内看到床上掉着我的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就问我发生了什么事,我告诉她说:“我跟你妈分开了那么长时间,我是在跟你妈睡觉!”卢某不相信,她说睡觉怎么会这么乱,我估计卢某是以为我跟肖某某吵架,肖某某跑掉了。卢某就哭着跑出去了,我就追着去把她哄回来。把她哄睡下后我也去睡了。第二天以后卢某就不主动跟我说话,一直到2016年2月2日早上,我去叫卢某吃饭,她说:“我妈不在,电话也打不通,我吃不下!”当时我妈在厨房里面吃饭,我就在院场上跟卢某说:“你妈已经不在世了。”卢某跟我说如果是我做的就去投案自首,之后我就跟她一起到花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了。被告人卢开云的供述证实:其与妻子肖某某因家庭矛盾闹过离婚,肖某某常年外出打工,每逢过年才回家。2016年1月26日晚八点左右,卢开云因酒后想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被拒后,一气之下将肖某某掐死,后用小木箱击打死者头部,确认其妻死亡后,将尸体丢进了自家的沼气池内。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上列证据,经本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并能形成锁链,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开云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采用暴力手段用双手掐住肖某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在案发后,被告人卢开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其案发后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开云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从严处罚。但鉴于该案系夫妻生活矛盾引发,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开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松审判员 周 鑫审判员 王秀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