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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娟与魏玉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于松林。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金峰。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