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珍诉赵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赵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926号原告:王珍。委托代理人:赵玉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芬。原告王珍与被告赵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诉讼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