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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珍诉赵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赵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926号原告:王珍。委托代理人:赵玉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芬。原告王珍与被告赵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诉讼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