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柳建忠与陈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忠,陈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392号原告柳建忠,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陈慧娟,女,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建忠与被告陈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建忠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全额退还原告柳建忠。审判员 李文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叶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