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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4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家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市家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顾传芹,徐锦勇,徐强,孔燕,徐春柳,简伟香,刘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485-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被执行人:扬州市家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鸿。被执行人: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琳。被执行人:顾传芹。被执行人:徐锦勇。被执行人:徐强。被执行人:孔燕。被执行人:徐春柳。被执行人:简伟香。被执行人:刘翠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家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顾传芹、徐锦勇、徐强、孔燕、徐春柳、简伟香、刘翠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