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涛与被申请人邓学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涛,邓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财保9号申请人:刘涛,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邓学成,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刘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学成价值7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贡市宏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财产为申请人刘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涛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学成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