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北屯市顺通建材厂与王旭洋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屯市顺通建材厂,王旭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财保9号申请人:北屯市顺通建材厂,住所地北屯市光明路以北工业物流园区。委托代理人:范金忠,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旭洋,男,约50岁,汉族。申请人北屯市顺通建材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旭洋在新疆额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4975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兵房字十师第N20160927号办公用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屯市顺通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北屯市顺通建材厂所有的位于北屯市华兴路480号顺通建材厂办公楼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扣留被申请人王旭洋在新疆额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64975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768.75元,由申请人北屯市顺通建材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