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20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米玛平措与程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玛平措,程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201民初246号原告:米玛平措,男,1980年8月8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江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曲宗,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琴,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原告米玛平措与被告程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曲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玛平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3.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2014年6月至宣判之日),以及实际收回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龙江路的房屋出租于被告,租金为每月10000元,租赁期限自2013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3日,但自2014年6月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租金。被告未作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本院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被告程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桑珠孜区公安局调取的关于被告程琴身份信息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程琴的身份信息及被告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二、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及租金的缴纳方式;三、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已将房屋交付予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四、被告的电话费催缴单、报纸发布的公告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五、视频资料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作为承租人没有尽到对房屋保管的义务。原告提交的五组证据均与本案有事实联系,故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平等协商订立的租赁合同,依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至今29个月房屋租赁款290000元(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合同签订之后支付房租至2014年5月,这之后被告就一直拖延支付房屋租金,期间原告多次通过电话、邮寄、登报方式向被告催要房屋租赁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交纳房租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米玛平措与被告程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程琴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米玛平措返还日喀则市龙江路的租赁房屋;三、被告程琴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米玛平措支付租金290000元,以及按月租金100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收回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审判长 旦 增审判员 雷 昊审判员 扎西顿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志 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生育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