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与葛佩佩、刘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葛佩佩,刘红,臧巧,葛巧艳,葛景兵,臧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人民中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488347-9法定代表人许祥军,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葛佩佩,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刘红,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臧巧,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葛巧艳,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葛景兵,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臧玉珍,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131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与葛佩佩、刘红、臧巧、葛巧艳、葛景兵、臧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葛佩佩、刘红、臧巧、葛巧艳、葛景兵、臧玉珍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葛佩佩、刘红、臧巧、葛巧艳、葛景兵、臧玉珍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被执行人臧巧名下苏A×××××小型汽车一辆,因价值较低,申请人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