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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伟光诉于立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光,刘剑飞,于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82号原告:张伟光,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黑林镇尹家村3组。被告:刘剑飞,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八委58组。被告:于立荣,女,汉族,40岁,无职业,现住现住榆树市华昌街八委5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光诉被告刘剑飞、被告于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