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蒋金高与黄懿、蔡瑛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高,黄懿,蔡瑛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637号原告:蒋金高,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黄懿,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蔡瑛瑛,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蒋金高为与被告黄懿、蔡瑛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蒋金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10元,由原告蒋金高负担。审 判 长 章赛红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解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