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夏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夏忠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刑初301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夏忠,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霞浦县。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宁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生态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夏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被告人林夏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间,被告人林夏忠将其个人所有的“闽霞渔运01176”号运输船改装成红某捕捞船。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林夏忠雇佣船员,将船号涂刷成“闽-渔运-11-6”后驾驶该船出海捕捞红某。同月17日11时53分,在北纬25度02.99分、东经125度56.41分海域被日本宫古岛海上保安署抓扣。同月19日,被告人林夏忠家属通过中国银行霞浦支行向日方缴纳406万日元保证金,被告人林夏忠及船只被释放,返回三沙港。2015年11月17日,“闽霞渔运01176”号运输船为躲避台风开往福鼎点头镇江美村海域,因涂刷船号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发现疑似红某若干。经宁德市计量所和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分别鉴定,疑似红某重1.8946克,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某科红某。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林夏忠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夏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夏忠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宁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以及查获的红珊瑚照片、现场示意图、宁德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勘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福冈总领事馆传真、明码电报、中国银行境外汇款单、行政案件材料,证人陈某1证言,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鉴定报告、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夏忠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夏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夏忠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红珊瑚1.8946克及扣押在宁德市公安局的涉案船只“闽霞渔运01176号”渔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新宇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松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