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裕凯与刘碧清、刘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裕凯,刘碧清,刘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457号原告:周裕凯,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碧清,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刘丽清,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周裕凯诉被告刘碧清、刘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裕凯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