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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尤木相与林善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木相,林善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木相,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善云,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尤木相与林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善云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林善云名下无相关房产土地登记;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林善云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林善云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4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