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刁连坤、吴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刁连坤,吴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725号原告: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刁连坤,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吴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刁连坤、吴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琳琳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杨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杉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