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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周孝莲与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桔香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孝莲,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桔香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孝莲,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桔香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桔香村。负责人:官淑琴,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超,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孝莲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桔香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6)川031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孝莲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孝莲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孝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孝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慧萍审判员  张 谦审判员  甘语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