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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6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守伦与孟凡勇、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守伦,孟凡勇,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621-1号申请执行人侯守伦,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孟凡勇,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5486287-0。法定代表人:孟凡勇,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侯守伦与被执行人孟凡勇、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4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4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