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龚立新与贾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立新,贾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龚立新。被执行人:贾建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立新与被执行人贾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立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