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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蒋军成与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成,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82行初38号原告蒋军成。委托代理人张田清。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史荣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军成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军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军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军成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瑞华代理审判员  倪颜慧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