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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金花与刘东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程,王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程,男,194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刘晓雨,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花,女,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叶绿,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刘东程因与被上诉人王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东程的委托代理人刘晓雨、被上诉人王金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3万元的借贷关系,上诉人刘东程称其仅是介绍被上诉人王金花向河南紫光信合实业有限公司存款而非本人借款。从二审中上诉人刘东程提供其银行交易明细上看,有河南紫光信合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高源向刘东程转款的王金花利息,同时从正在审理的河南紫光信合实业有限公司李爱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看,涉及吸收王金花多笔款项。双方是否存在3万元的借贷关系需进一步查证,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退还上诉人刘东程。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巩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