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6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983号原告: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28号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伦,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41号1幢8-3。法定代表人:任玉中,该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6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906元,由原告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