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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巴州四合一清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宏亮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四合一清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宏亮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01民初4138号原告:巴州四合一清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商务会馆***室。法定代表人:刘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丽,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亮,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巴州四合一清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合一公司)诉被告杨宏亮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合一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新丽、被告杨宏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相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合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被告与刘泉、冯宏志及宋旭成立巴州四合一清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达成承包经营合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由被告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承包经营,被告向原告的其他三位股东每人每年支付55000元承包费,承包期内被告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签定后,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不按期缴税,不年审公司车辆,同时不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被告杨宏亮辩称,我方对原告诉称的2015年签订合同的事实认可,但是在2015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书,被告就没有再经营。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04000元承包费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的其他三位股东每人每年支付55000元承包费,在每年的6月25日及12月25日前分两次缴清当年承包费。承包期内被告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经营该公司。2016年3月25日,因被告另行成立了巴州双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其他股东要求收回公司,并在相关报纸上声明2014年1月4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由被告代表原告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由原告接管,原告实际接管时间为2016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金,故引起诉讼。另查,原告四合一公司经营项目主要为:市政管网疏通、小区物业管网疏通、管网清洗疏通项目及化粪池、油池、污水清理等。股东有刘泉、杨宏亮、宋旭、冯宏志四人。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章程修正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实际履行合同经营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抗辩2015年4月20日原告向其下发了《终止承包经营合同通知》,因该通知仅有公司印章,而根据原、被告在《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原告公章由被告保管并使用,故该通知无法确定为原告出具,且双方并未对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故对被告主张合同已解除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他三名股东每人每年55000元,合计204000元(2015年1月-2016年3月),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承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签订,原告将承包费按合同约定分配给其余三名股东,系对分配方式的约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巴州四合一清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包费204000元。本案诉讼费218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