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与熊显德行政非诉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熊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92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陕县城关镇薛家榜。法定代表人杨继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昌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莫其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熊显德,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国土监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熊显德未办理用地手续,在江口镇沙坪村开挖耕地650平方米采砂,占用耕地864平方米堆放砂石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熊显德下达了宁国土监告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宁国土监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了宁国土监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熊显德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开挖的650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处罚款,占用的864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12元处罚款,合计处罚人民币23368元。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日将该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熊显德。收到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熊显德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7日给被执行人熊显德送达了宁国土监字(2016)第2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熊显德10日内自动履行宁国土监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款23368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熊显德一直未履行。本案在审查期间,向被执行人熊显德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熊显德未在规定期间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显德未办理用地手续,在江口镇沙坪村开挖耕地650平方米采砂,占用耕地864平方米堆放砂石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宁国土监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前也进行了书面催告。申请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23368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秋海审判员 周瑞环审判员 晁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润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