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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俞晶威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晶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刑初57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晶威,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0月29被假释,2013年10月17日刑满;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天。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晶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晶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俞晶威在杭州市下城区浙江工业大学正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洪某、沈某贩卖冰毒1包。2016年5月7日5时许,被告人俞晶威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笕丁路和丽臻品酒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鞠某贩卖冰毒1包。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俞晶威在下城区陶角里3号附近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包(经检测质量为0.202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晶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俞晶威的供述,证人洪某、沈某、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晶威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晶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晶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向被告人俞晶威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傅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