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崔立营与被告李九彬、姚彩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营,李九彬,姚彩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2民初4599号原告:崔立营。委托代理人:高斌,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蕾,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九彬。被告:姚彩丽。原告崔立营与被告李九彬、姚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立营、被告李九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彩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立营诉称,原告自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为二被告供应鱼竿配件,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6月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未付,后二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余款一直未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38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8000元,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九彬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同意支付货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其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货款,等经济情况好转后可以分期支付。被告姚彩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至2015年期间,二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鱼竿配件,尚欠部分货款未结清。2016年6月7日,双方对账后,被告李九彬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李九彬欠崔立营配件款40000元。后二被告支付了其中的2000元,余款二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遂于2016年9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李九彬供应鱼竿配件,被告李九彬支付货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李九彬应当恪守各自的义务。由被告李九彬出具的对账单可以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该款被告李九彬理应支付,原告自认其中的2000元已经支付,理应在欠款总额中予以扣除。由于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并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要求被告李九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告起诉之日可视为其主张权利之日。由于上述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为日常经营所欠,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姚彩丽与被告李九彬共同承担上述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彩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8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本金38000元,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