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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记云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记云,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高记云,男,1985年5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人,现住中阳县南门外。被执行人:张涛,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中阳县城内。申请执行人高记云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1129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涛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清偿高记云借款23000元;执行费245元。权利人高记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涛履行5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涛的工资收入18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牛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海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