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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5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根俊与于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俊,于书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4民初5106号原告:刘根俊。被告:于书磊。原告刘根俊与被告于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根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书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根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4908元,依法赔偿14724元,合计196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于2016年7月6日在被告经营的“舒蕾1123”网店花费4908元购买了100盒“正品四季优美随便果酵素糖渍青梅净颜果孝素梅子”,购买后,被告使用快递方式发货,在等待包裹的过程中,原告就该产品使用方式及疗效进行了网络查询,发现该产品为蜜饯,仅是普通食品,无保健食品批号,并非保健食品,而被告在销售该产品的网页广告中宣称“肠道大扫除、恢复自身排毒功能、身体无毒,一身轻松”等功效是明显的虚假捏造,因此被告以虚假广告欺骗原告,欺诈消费者,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刘根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订单记录两份,证明与被告交易的事实;2、被告关于商品名称的网页介绍四份,证明被告做虚假广告宣传;3、快递单流转清单及包裹照片五张,证明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随便果包裹,被告在淘宝订单中填写的运单编号与包裹上的编号一致;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页截图一份,证明随便果证书编号QSxxxxxxx1是普通产品,并非功能性保健食品。于书磊未答辩,亦未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列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确认原告所诉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为了��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获得案涉商品,依法应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消费。从被告网络宣传的图文内容看,被告已将案涉商品作为排毒养颜、保健养生等功效的食品进行宣传推销,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标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案涉商品广告发布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案涉商品不具有食品的安全性显而易见,被告应当明知。因此,不能认定案涉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主张按货款的三倍要求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书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根俊货款4908元,并赔偿14724元,合计196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依法减半收取14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元(上诉法院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代理审判员  孙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吉晨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缴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