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伟明与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伟明,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742号原告:孟伟明,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宇,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法定代表人:孟国平。原告孟伟明与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孟伟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伟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