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仲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上诉人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长沙市,请求将本案裁定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衡阳市××区,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 校对责任人:刘娟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