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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坤杰与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杰,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910号原告朱坤杰。被告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孤山街159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康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坤杰诉被告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裕民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