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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郭玉珍与薛英普、薛俊普、薛桂荣、薛晓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玉珍,薛英普,薛俊普,薛桂荣,薛晓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8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玉珍,女,1931年9月7日出生,汉族,通化市江东房产管理处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英普,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通化市制药厂退休职工,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俊普,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通化市师范学院干部,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桂荣,女,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通化市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晓波,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中医医院干部,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再审申请人郭玉珍因与被申请人薛英普、薛俊普、薛桂荣、薛晓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9月23日依据郭玉珍向本院提交的《申请再审人确认送达地址书》上载明的通信地址及联络方式向郭玉珍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10月9日来本院参加听证活动。郭玉珍于2016年9月30日签收传票,但其无故未按时参加听证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玉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周 婧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