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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民终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帅本先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都匀市。负责人:兰红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树森,公司法律事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金良,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石祥华,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睿,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帅本先,女,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瓮安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帅本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黔2725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15日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经联系上诉人的代理人未果,遂于2016年5月1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邮寄了缴费通知书,要求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该缴费通知书,于2016年6月6日通过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向中国农业银行都匀市支行的诉讼费帐户缴纳了本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6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并没有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逾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陆育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