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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1与陈×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陈×2,陈×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23058号原告陈×1,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被告陈×2,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被告陈×3,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陈×1与被告陈×2、陈×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2向本院陈述了答辩意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3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某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宋×的丈夫是陈×4,陈×4于1987年死亡并注销户口,陈×4死亡后宋×没有再婚。宋×与陈×4共生育陈×2、陈×3两个子女,原告是陈×2之子。宋×的父母在宋×死亡之前已经死亡��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某房屋是陈×4单位的公房,宋×于1998年、2000年分两次交完房屋全款买下该房屋产权,于2002年取得房屋产权证。宋×于2013年9月9日立下遗嘱,写明死亡后自己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某由原告继承,并于2013年9月11日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予以公证。2014年7月3日,宋×因病死亡。被告陈×2承认原告陈×1主张的事实,并承认原告陈×1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陈×3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宋×与陈×4是夫妻关系,陈×4于1987年死亡并注销户口,陈×4死亡后宋×没有再婚。宋×与陈×4共生育陈×2、陈×3两个子女,陈×1是陈×2之子。宋×的父母先于宋×死亡。2014年7月3日,宋×死亡。诉讼中,陈×1提交涉诉房屋所有权证及两张购房凭证作为证据证明涉诉房屋是陈×4单位的公房,宋×于1998年、2000年分两次交纳房屋购买该房屋所有权。涉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2002年3月27日。西3-25号中央国家机关(北京)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载明:日期为1998年7月;付款人为宋×;地址为白云路西里某号;金额为壹万肆仟元整;款项内容为购房订金费。西白14号中央国家机关(北京)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载明:日期为2000年2月;付款人为宋×;地址为白云路西里某号;金额为贰万零捌佰贰拾叁元玖角柒分;款项内容为房款费。2013年9月9日,宋×书写遗嘱,内容为:“本人宋×,名下有套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某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这套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上述房产留给我��孙子陈×1(公民身份号码:×××)个人继承,……不作为他的夫妻共有财产”。该遗嘱于2013年9月11日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予以公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诉房屋系被继承人宋×在其夫陈×4死亡后,于1998年7月、2000年2月分两次交纳房款,并于2002年3月27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涉诉房屋属于宋×的个人财产。宋×订立遗嘱,写明涉诉房屋由原告继承,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宋×名下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某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陈×1所有。案件受理费18462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陈×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爽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人民陪审员    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魏祥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