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7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曾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曾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7986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28号404室。法定代表人:徐永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该公司员工。被告:秦曾惕,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曾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秦曾惕已经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杨光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