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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二十一世纪汽车汇展中心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二十一世纪汽车汇展中心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周建波,涂凤英,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滨江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93684934E。负责人:王进元。被执行人:成都二十一世纪汽车汇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3480357—4。法定代表人:冯晋川。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上游村*组两河村*组。组织机构代码:67217040—8。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组。组织机构代码:71301209—5。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被执行人:周建波,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涂凤英,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来鹤寺四社。组织机构代码:55101964—8。法定代表人:周建波。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二十一世纪汽车汇展中心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周建波、涂凤英、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6年4月14日出具的(2016)成高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所欠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进行了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71执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 荣审判员 郑 强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