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园园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园园,陕西宏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冯园园,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宏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园园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2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