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韩绍州与麻大峰、张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绍州,麻大峰,张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976号原告:韩绍州,女,汉族,1951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麻大峰,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林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博,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涛。原告韩绍州与被告麻大峰、张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所需,先后于2014年2月25日、2014年3月2日、2014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共计100万元,双当书面和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两分支付。如用钱,3个月后,随要随给。2015年5月由于原告患病及其他事情急需用钱,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被告于2015年7月底还原告10万元。下欠本金90万元至今未付。同时,利息从2015年9月由月息2分减少为1分,直至2016年6月全部停止。之后被告不予理睬,给原告造成损害,故起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落款处显示麻大峰,并加盖河南裕昌不锈钢有限公司,故原告列张玉涛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绍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广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