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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戴文涛与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姜明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文涛,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姜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戴文涛。被执行人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姜明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明喜。戴文涛与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姜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苏0804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姜明喜向申请执行人戴文涛借款80000元,定于2016年3月30日前还3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还30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还清余款2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450元。因被执行人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姜明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文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向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对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姜明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戴文涛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姜明喜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留被执行人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对外享有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04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阿炳劳务有限公司、姜明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戴文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