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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1609号原告尹某,女,193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李某1(系原告尹某长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李某2(系原告尹某次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李某3(系原告尹某三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李某4(系原告尹某长女),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李某5(系原告尹某次女),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李某6(系原告尹某三女),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初 彤 来自: